::: 【重要提醒】有關113年度決算財務資料,請於114年6月2日(周一)前函報,以免受罰 發布日期:2025-05-07 瀏覽人次:237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有關113年度決算財務資料,由於114年5月31日(周六)為端午節,適逢國定假日,爰113年度決算財務資料最後一個函報日順延至114年6月2日(周一),以郵戳為憑,請各法人務必於期限內函報,以免受罰,謝謝!!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