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業於108年2月1日施行,請貴法人嗣後依據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以維權益。相關法規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法務部網站查詢。
第二章第二節法人 第一款通則 第二款社團 第三款財團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及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修正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