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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延長財團法人辦理110年度決算財務資料函送本局進行備查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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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11年5月27日發函通知111年度決算申報期限為6月30日,本局將於近日發通函通知。
一、依法務部111年5月27日法律字第11103507470號函辦理。
二、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略以,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即5月31日前),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考量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案例增加,財團法人可能因疫情而無於111年5月31日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爰參照財政部延長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之期限,以111年6月30日為財團法人辦理110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函送備查作業期限。
四、另為落實疫情管制措施,提醒貴法人可採取視訊方式召開董事會議(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請擷取視訊會議畫面做為佐證資料(請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與會董事分別簽名寄回之方式完成簽到單。
二、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略以,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即5月31日前),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考量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案例增加,財團法人可能因疫情而無於111年5月31日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爰參照財政部延長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之期限,以111年6月30日為財團法人辦理110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函送備查作業期限。
四、另為落實疫情管制措施,提醒貴法人可採取視訊方式召開董事會議(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請擷取視訊會議畫面做為佐證資料(請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與會董事分別簽名寄回之方式完成簽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