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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釋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之年度預算財務資料函送備查作業一案,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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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11年1月11日發函通知111年度預算申報期限為1月31日,本局將於近日發通函通知。
- 依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25條規定略以,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即1月31日前),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即5月31日前),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警戒標準維持為第二級,惟其中限制措施涉及人民集會活動之人數限制已逐步放寬(自110年8月24日起,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已放寬室內80人;自11月2日起,取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財團法人除得以視訊會議(請擷取視訊會議畫面做為佐證資料, 並由與會董事分別簽名寄回之方式完成簽到單)方式召開董事會,亦得由董事親自出席會議,故目前應無因防疫限制措施導致客觀上無法召開董事會之特殊情事。
- 是以,有關111年度預算財務資料,仍請法人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月31日前函報本局備查。
- 至於本局前以110年5月21日北市教終字第11001205622號函延長109年度決算財務資料之申報期限,因目前已具有履行之期待可能性,請尚未函報財務資料之法人儘速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