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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提報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嗣後請併同提報「公益信託年度捐贈項目最終受益對象說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財團法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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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提報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嗣後請併同提報「公益信託年度捐贈項目最終受益對象說明 」。

​​一、教育部依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規定,委託各縣市政府辦理許可及監督教育業務公益信託事項;另同法第11條規定(略以):「(教育業務公益信託)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二、鑒於公益信託最終受益對象之透明化已是未來趨勢,為促進公益信託發揮公益效能,嗣後每年於年度結束終了三個月內,確實瞭解所受託管理之公益信託各公益工作項目之實際受益人,填具「公益信託年度捐贈項目最終受益對象說明」,併同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等資料提報。
三、請參考「公益信託年度捐贈項目最終受益對象說明」格式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