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請各法人配合辦理
- 發布日期:
- 瀏覽人次:1183
財團法人法業於108年2月1日施行,請各法人嗣後依據財團法人法及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執行業務,以維權益。相關法規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法務部網站查詢。
財團法人法業於108年2月1日施行,請各法人嗣後依據財團法人法及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執行業務,以維權益。相關法規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法務部網站查詢。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 限。」合先敘明。
二、請各法人檢視捐助章程重點事項(如下),並為必要補正,俾利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以維法人權利:
(一)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財團法人法第8條)。
(二)董事會、董事及董事長(財團法人法第39至42條)。
(三)監察人(財團法人法第39、41及42條) 。
(四)其他重要事項:
1、迴避利益衝突(財團法人法第15條第1項)。
2、禁止圖利行為(財團法人法第16條)。
3、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風險評估報告及前一年 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
4、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