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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基金會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112年非營利組織風險評估問卷」填報作業一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財團法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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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基金會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112年非營利組織風險評估問卷」填報作業一案。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7條及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財團法人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為下列措施:一、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險評估,每二年更新之;並得於風險評估範圍內,要求財團法人提出相關資料。二、以風險為基礎定其檢查方式、頻率及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三、命定期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三、次依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第1項)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FATF 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第3項)第一項辨識及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得以問卷、訪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並應定期更新之。」
四、本局於113年11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108799號函請各法人填報「112年非營利組織風險評估問卷」,相關操作步驟可參考附件。
五、請尚未完成填報之法人於113年12月31日(週二)前,逕至「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 洗錢/資恐風險評估系統」( https://amloedu.gov.taipei/login/logout) 完成「線
上」填報問卷,填畢後無須回復本局
。倘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局之財團法人管理各分區承辦人員(1999轉1215、6422或6426)。